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章程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信息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地区从事信息技术开发和信息服务的单位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努力促进信息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商品化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把本会建成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基本任务是推动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促进信息技术进步,推动信息网络和通信新业务的应用,为政府、企业和社区信息化服务。沟通信息服务企业与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支持协助会员创办新型信息服务企业。
第八条 理事会将努力促进信息的交流与共享,通过网络加速公共信息的传播与利用,促进信息的更新;组织各类技术交流、咨询服务活动,促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吸收。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也吸收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从事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工作的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资格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在信息事业发展方面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企业家可以申请入会作为个人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既可成为会员单位或个人会员。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终止会员
资格。
非自愿退会,在清理完经济和其它事务关系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以适当方式宣布,终止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条 会员单位和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位事务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履行协会章程,执行决议的义务,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尊重知识产权;按时交纳会费,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本会交纳会费时间为每年1季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领导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需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通过重要决议和终止本会。
四,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期。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协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共同组成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开工作会议,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委任副秘书长,确认理事人选,审批会员,建立协会制度,管理协会机构;
四,制订近期和年度工作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法人为理事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日常工作由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协会办公室由秘书长领导。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四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按照国家法律和本会章程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自会员会费,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资助。协会经费要依照协会章程使用。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执行国家财会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接受会员和主管部门审核、监督。
第十六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净收入,百分之五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其余用于本会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账。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变更程序
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登记证书其他内容变更,由理事会审议,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和终止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做好善后处理
工作,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本会终止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副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BIIA。
一、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了按照协会章程开展信息产业各个领域与专业的活动,根据社团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特组织若干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活动,依照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的章程,围绕本专业或领域进行活动。
二、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专业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协会理事会审定通过,任期3年。专业委员会主任应由协会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兼任。
三、专业委员会挂靠在该专业的会员单位,可聘请专家和知名人士组成顾问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负责业务活动的组织并对协会理事会负责。
四、专业委员会的印章由协会按照社团办规定申请刻制,授与专业委员会主任使用。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由协会财务或挂靠单位代管,并由管理单位负责报表。
五、专业委员会可以组织业务交流、培训、讲座、研讨会、展览会、出访等活动,出版专业会刊、专刊或电子版专业刊物。
六、专业委员会可聘任专、兼职秘书,可设立若干专业小组,由召集人组织业务活动。秘书和召集人负责活动资料的汇集、存挡。
七、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均同时成为协会会员,根据需要和可能,协会可给予专业委员会一定支持;接受外界的捐赠按社团办与协会有关规定管理。
单位或个人通过书面申请,经专业委员会批准,成为会员;退会统一按照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执行。
八、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协会理事会负责修改补充。
九、本条例自2001年8月31日起实施。

一、 委员职权
委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对协会、专业委员会的章程、管理规定和活动计划提出建议、修改和否决。
1、 委员对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有知情权,对已经完成和确定的协会活动、计划及对外交流往来等内容均可以通过文件、资料、工作会议和电子邮件获悉。
2、 专委办公室和秘书应将所有各级政府相应通知和行业信息及时向全体委员通报。
3、 专业委员会不定期举办专业交流活动,邀请委员或会员自由参加。
4、 专业委员会定期举办工作会议。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一至两次。
二、常委职权
1、 享有前述委员职权。
2、 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每季度一次,邀请常务委员出席,并充分听取常委的意见。
3、 专委办公室秘书应将尚未作出决定和未得到最后结果的信息和意见将先行向常委汇报。常务委员有权在专业委员会上就相关决议提出建议或表决。
4、 常委可向专委办公室提出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的建议与要求。
5、 专业委员会可以委托常委作为代表参与各种对外咨询、洽谈、认证、检测、合作等项工作,并在相关会议上汇报结果。
三、委员义务
1、 会员和专业委员会委员都要定期缴纳协会会费,各专业委员会可以在协会统一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会费标准。
2、 会员、委员、常务委员都应安排专人将本企业的相关公开信息和有关市场信息提供给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由工作人员转发给所有成员。
3、 出席专业委员会的对外活动,参加各级政府的工作会议,新闻发布会,相关外事活动等。
四、常委义务
1、 享有前述委员义务。
2、 协会的各项对外活动优先由常务委员或所属单位派人出席。
常务委员每年要提出并主持一项以上的专业委员会活动,包括调研、制定相应规范、组织座谈、交流活动等。除专委提供部分经费外,不足部分包括人力、物力和费用由主持单位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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